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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建平、苏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建平,苏中,苏有干,高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373号申请执行人:金建平,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苏中,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苏有干,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住玉环市。被执行人:高爱玉,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2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693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939.68元,案件受理费70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有干与高爱玉共同共有的坐落于玉环市玉城街道小广路59弄15号201室的房地产(玉房权证玉环字第××号、第××号;玉国用2016第02702号);二、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俞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明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