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14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14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12号甲。法定代表人李以恕,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天津路8号。法定代表人陈瑞斋,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国际贸易集团中心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到金融机构和房地产、车辆管理机构及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予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02民初58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志新审 判 员 钱 江代理审判员 刘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战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