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玉国与被申请人孙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玉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特9号申请人:孙玉国,男,xx出生,汉族,住xx。申请人孙玉国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审理已终结。申请人孙玉国称,被申请人孙英于2014年8月离家出走,被申请人得知此事后,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冷水铺派出所报案。后在被申请人孙英家中找到被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退休工资银行存折,从银行工资折看失联后未支取过工资,申请人向外地亲戚朋友联系打听被申请人的下落无果。现被申请人孙英下落不明已达三年,其权益处于不稳定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孙英失踪并指定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孙英,女,195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3022195006200147,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长江动力机械厂生活区45栋101号,与申请人孙玉国系姐弟关系。2014年8月,孙英离家出走,2014年10月15日,孙玉国向孙英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长动社区反映被申请人孙英下落不明的情况,并于2014年10月31日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梅溪派出所报案,为此社区曾多次走访孙英的邻居、同事、朋友,但至今仍没有找到孙英。2017年4月7日,申请人孙玉国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孙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孙英自2014年8月离家出走至申请人孙玉国申请宣告失踪之日止,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孙英的公告三个月期间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孙英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孙玉国为被申请人孙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