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慧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慧,李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赵慧,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秀文,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慧与被执行人李秀文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京0116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秀文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前偿还赵慧借款六十八万元,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前偿还赵慧借款利息,以六十八万元为基数,字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零一元,由李秀文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慧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3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秀文名下财产进行查询,于2017年3月17日向相关部门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其拆迁补偿收益,于2017年3月20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八个。因被执行人应得拆迁补偿收益尚未发放,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机动车、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院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赵慧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李秀文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赵慧发现被执行人李秀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李秀文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少宇审判员 施章义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吉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