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耀民与来兴龙、朱永信、淮南市广结缘置业有限公司、黄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耀民,来兴龙,朱永信,黄友强,淮南市广结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朱耀民,男,1966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来兴龙,男,196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朱永信,男,1965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黄友强,男,1951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淮南市广结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新庄孜街道新培社区集贸市场商住楼。注册号34040000009935(1-1)。本院在执行朱耀民与来兴龙、朱永信、黄友强、淮南市广结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7)皖0405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来兴龙、朱永信、黄友强、淮南市广结缘置业有限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永信名下银行账户及存款,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