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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伟申请苏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伟,苏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保55号申请执行人:赵伟,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苏布德,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保55号赵伟申请苏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苏布德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右旗阿镇三道街三段阿拉坦二期1号楼二单元402室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布德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右旗阿镇三道街三段阿拉坦二期1号楼二单元402室房屋(房权证号:1240215017**)。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727民初732号民事裁定书全部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