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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472泰州市洁润物业有限公司与钱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洁润物业有限公司,钱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472号原告:泰州市洁润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575361157L,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南环西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才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书伯,该公司员工。被告:钱程,男,196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泰州市洁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铁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