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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督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敏与南岸区常鲜海鲜餐厅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终结督促程序裁定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敏,南岸区尝鲜海鲜餐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督51号申请人:王敏,女,汉族,1963年2月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馨颖,女,汉族,1995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南岸区尝鲜海鲜餐厅,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151号美全世纪城4-5号楼3层1号—13号。经营者:严强,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敏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9日发出(2017)渝0108民督51号支付令,限令南岸区尝鲜海鲜餐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南岸区尝鲜海鲜餐厅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8月9日(2017)渝0108民督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如在收到本裁定后7日内未向本院表示不同意起诉,则本案将转入诉讼程序。本案受理费1183元,由申请人王敏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