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388号原告:徐某,女,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杜某,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陈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