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浩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情园1号楼2-081室。法定代表人张劲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浩与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