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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6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浩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浩,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6302号申请执行人:王浩,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情园1号楼2-081室。法定代表人张劲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浩与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疯狂蚂蚁(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进行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春荣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