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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02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腊扎、腊买、糯光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腊扎,腊买,糯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95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腊扎,男,景颇族,1981年7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瑞丽市。2007年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二十五天。2017年8月2日因犯盗伐林木罪被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腊买,男,景颇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瑞丽市。2016年11月2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糯光,男,景颇族,1985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现住云南省瑞丽市。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腊扎、腊买、糯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振芳、岩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腊扎、腊买、糯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腊扎、腊东(未查获)、糯光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嘎国有林“三亚坝”处砍伐了6棵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5457立方米。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腊扎、腊东(未查获)、麻干(未查获)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嘎国有林“三亚坝”处砍伐了3棵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355立方米。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腊扎、腊买、糯光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国防路处砍伐了10棵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5.0873立方米。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腊扎、腊买、糯光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腊扎、腊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糯光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腊扎、腊买、糯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被告人腊扎、腊东(未查获)、糯光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嘎国有林“三亚坝”处砍伐了6棵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5457立方米。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腊扎、腊东(未查获)、麻干(未查获)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镇等嘎国有林“三亚坝”处砍伐了3棵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1.355立方米。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腊扎、腊买、糯光三人一同到瑞丽市弄岛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国防路处砍伐了10棵林木,经鉴定,砍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5.0873立方米。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现场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腊扎、腊买、糯光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腊扎、腊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糯光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腊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未执行完毕刑期一个月十九天,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腊买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糯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查获被盗伐的林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东成审 判 员  黄云海人民陪审员  彭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