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常四合与王喜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四合,王喜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74号申请执行人:常四合,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王喜全,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常四合与王喜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607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喜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段军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