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字第0039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方建国、凌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方建国,凌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39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周文敏,该担保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方建国被执行人:凌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方建国、凌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1日裁定将被执行人宁国市锦宏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房产权宁字第49028、49029号”房产及“宁国用(2012)字第140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800000元,以抵偿(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对被执行人方建国、凌建新名下抵押物,申请人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同意暂不处理。另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徐 彬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