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赵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赵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618号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高林村镇何庄村。法定代表人:郑军,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公司职工。被告:赵可,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赵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原告徐水县华光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秀敏人民陪审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赵辛培书 记 员 李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