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3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苏俊生、苏建强与郝建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俊生,苏建强,郝建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109号原告:苏俊生,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苏建强,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郝建存,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娄烦县马家庄乡罗家岔村村委主任,住本村。原告苏俊生、苏建强与被告郝建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苏俊生、苏建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俊生、苏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俊生、苏建强负担。审 判 长 段晋军审 判 员 郝丽军人民陪审员 苏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郝田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