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吴建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吴建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570号原告:王治国,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澄城县寺前镇。被告:吴建波,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和家庄镇。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层。法定代表人:何小东,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吴建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治国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国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394元,减半收取197元,由原告王治国负担。审判员 王双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