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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雷勇与陈金艺、陈战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勇,陈金艺,陈战胜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76号原告:雷勇。被告:陈金艺。被告:陈战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勇与被告陈金艺、陈战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雷勇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雷勇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松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