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9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利君与元新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君,元新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734号原告:张利君,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元新定,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张利君与被告元新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利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张利君负担。审 判 员 阮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梦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