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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利君与元新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君,元新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734号原告:张利君,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元新定,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张利君与被告元新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利君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张利君负担。审 判 员 阮健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江梦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