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钻石钱柜音乐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福鼎市钻石钱柜音乐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信义区忠孝东路五段293号5楼,公司统一编号22327867。负责人练台生,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钻石钱柜音乐城,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组织机构代码L3050234-6。法定代表人周翠媚。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钻石钱柜音乐城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闽09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景华审 判 员 张宗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徐 萍书 记 员 陈丽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