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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何某、陈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债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杨某某的法定代表人雷翠华在本案执行中因病去世,被执行人杨某某系未成年学生,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