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何某、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法定代理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何某、陈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车辆、债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杨某某的法定代表人雷翠华在本案执行中因病去世,被执行人杨某某系未成年学生,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认可本院的调查结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劲松审判员 任 勇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