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唐县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县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付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91号申请执行人:高唐县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汇鑫南路。法定代表人:李风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付晓,女,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高唐县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付晓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高唐县智德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付晓位于山东省高唐县大顺花园小区的12号楼1单元202室、602室房产或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