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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泉州台商投资区志斌纸箱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泉州台商投资区志斌纸箱加工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品兴海产贸易有限公司,王太飞,骆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656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张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521628676145P。代表人:出晓峰,主任。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志斌纸箱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组织机构代码06877784-4。法定代表人:骆君德,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品兴海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玉埕村,组织机构代码05840768-X。法定代表人:王太飞,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太飞,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骆君德,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泉州台商投资区志斌纸箱加工有限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品兴海产贸易有限公司、王太飞、骆君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已控制尚待变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