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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曹雄与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雄,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49号原告:曹雄,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生,住山西省大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来辉,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一段1号。法定代表人:邱峰,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星月街18号楼3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张禁,经理。原告曹雄与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裁定受理了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涉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衍生诉讼案件较多,当事人人数众多,为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将涉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衍生诉讼案件指定给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曹天全人民陪审员  先德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刘 静书 记 员  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