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乐亨、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乐亨,李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319号申请执行人:陈乐亨,男,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李祥,男,汉族,1982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申请执行人陈乐亨与被执行人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泉仲字第414号裁决由福鼎市人民法院执行。福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 杰审 判 员 张宗务审 判 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 滢书 记 员 彭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