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147号原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长春,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大夏。法定代表人:陈鸣永,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