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舒某某申请执行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舒某某,男,1953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依兰县依兰镇红医服务小区*组。被执行人:方某某,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四街一委。舒某某申请执行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23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该判决书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14554.00元,申请执行人接收案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3执126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冲审判员 卢 涛审判员 赵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卞默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