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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6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继霞与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霞,谢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民初1450号原告:王继霞,女,1978年3月5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务农,住务川自治县浞水镇。被告:谢娟,女,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办事处。原告王继霞与被告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霞以与被告谢娟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继霞负担。审判员  李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