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9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伟杰与梁燕芬、周乃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杰,梁燕芬,周乃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992号之一原告:李伟杰,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水,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燕芬,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周乃赞,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杰诉被告梁燕芬、周乃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重新提交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00元,诉讼保全费3820元,由原告李伟杰负担。审判员 戴峰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燕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