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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多国枝、关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多国枝,关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475号申请人:多国枝,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申请人:关政,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枝与被告关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多国枝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政的存款或其他财产在价值35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35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关政的存款3500000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多国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春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