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执恢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州支行、玉林市铁联水泥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州支行,玉林市铁联水泥厂,玉林市百货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执恢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州支行。住所地:玉林市民主路水浸社*号。代表人:张顺平,行长。被执行人:玉林市铁联水泥厂。住所地:兴业县铁联乡泉江村。法定代表人:谢朝雄,厂长。被执行人:玉林市百货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林镇和平路**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州支行与被执行人玉林市铁联水泥厂、玉林市百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玉林市铁联水泥厂的全部财产已全部用于抵偿本案与另四案债务并交接完毕,而玉林市百货总公司因公司属资不抵债的国有特困企业,且该公司所有固定资产已全部抵押给其他银行,再无履行本案债务的能力。于2002年5月20日作出(2002)玉中执字第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结执行。2017年4月11日,广西容山容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日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广西容山容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作出(2017)桂09执恢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广西容山容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玉州支行在本案执行中转让的债权由广西容山容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山容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林市铁联水泥厂、玉林市百货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上述两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山容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听取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山容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山容水有限公司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1998)玉中经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广西容山容水有限公司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晖审判员 张能旺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宏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