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2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小文、聂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小文,聂富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22民初809号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0552734133B。住所地:景洪市勐泐大道**号(山水云天*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施艳飞,董事长。被告:曾小文,女,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告:聂富春,女,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勐海县。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文、聂富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双版纳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芊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依坎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