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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永健与佛山市森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健,佛山市森韬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582号原告:陈永健,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县,被告:佛山市森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滘风翔路41号顺德创意产业园A栋106号之九。法定代表人:孙剑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健诉被告佛山市森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5.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永健负担。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柯洁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