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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伶俐与肖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伶俐,肖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633号原告:潘伶俐,女,1977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现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肖生军,男,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伶俐与被告肖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肖生军庭下已履行偿还义务,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伶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旭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商吕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