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720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某某,女,1965年5月12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关于被执行人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2014)个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25日移送执行。移送执行内容为收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某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剩余罚金被执行人承诺如下:即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前缴纳案款人民币5000元,从2017年9月开始至2018年6月,每月30日前缴纳案款人民币1000元,从2018年7月开始,每月30日前缴纳案款人民币5000元,直至缴清为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72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章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