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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1刑初78号公诉机关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某局原局长,2015年1月转任国网某供电公司建设部副主任(正科级),现住赤峰市。因涉嫌行贿一案,于2016年4月6日被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富国,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世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富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让时任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旗委书记周某某帮助妻子张某某从克什克腾旗经棚二中调入赤峰市松山区教育系统工作,向周某某行贿人民币50000元。期间周某某向松山区区委书记张某甲和区长田某某表达了将张某某调转松山区的请托事项。2014年12月份松山区编委会上通过了张某某调转事宜,但因周某某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没有办理调转手续。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交办通知书、立案及指定管辖批复函、户籍证明、职务任免相关手续、张某某借调、调转相关手续等书证,证人胡某、张某甲、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周某某的供述及其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刘富国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让时任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旗委书记周某某帮助妻子张某某从克什克腾旗经棚二中调入赤峰市松山区教育系统工作,向周某某行贿人民币50000元。期间周某某向松山区区委书记张某甲和区长田某某表达了将张某某调转松山区的请托事项。2014年12月份松山区编委会上通过了张某某调转事宜,但因周某某涉嫌职务犯罪被调查,没有办理调转手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交办、立案、指定管辖等相关手续,证实本案立案、指定管辖的时间及过程。2、职务任免相关手续、干部任免相关文件等,证实被告人及本案相关证人身份等情况。3、人员借调、调转、调动等相关手续,证实被告人妻子张某某工作借调、调转等过程。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其妻子张某某的自然情况及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受王某某请托帮助其妻子调转工作的过程及为此收受王某某50000元的事实。6、张某甲、田某某、胡某的证言,证实周某某曾让时任赤峰市松山区区委书记张某甲、松山区区长田某某帮忙将阿鲁科尔沁旗某局局长的妻子从克什克腾旗调到赤峰市松山区教育系统工作的过程。7、田某某、刘某甲、张某乙、马某某、张某丙、金某、田某的证言,证实为张某某办理工作借调、调转的过程。8、被告人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及在检察机关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事实。9、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同步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行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被立案前主动交待行贿事实,且犯罪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可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史春凤代理审判员  徐郑清人民陪审员  团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侯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