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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刑终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显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显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刑终236号原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显兴,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一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显兴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琼90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赵显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二、随案移送本院的OPPO牌R7t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被告人赵显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由儋州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显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显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显兴由于错误认识而将N-异丙基苄胺当作甲基苯丙胺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显兴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显兴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显兴撤回上诉。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7)琼90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红审 判 员 黄 灿审 判 员 周永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吕文虎书 记 员 蔡六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