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3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高祥与许勤孝、姚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高祥,许勤孝,姚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351号之二原告:乐高祥,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勤孝,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姚一红,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平,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高祥与被告许勤孝、姚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高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勤孝、姚一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高祥撤回对被告许勤孝、姚一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由原告乐高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傅建军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人民陪审员 邱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叶肖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