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绍中与范军仁、张子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中,范军仁,张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绍中,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执行人:范军仁,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子艳(系范军仁妻子),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王绍中与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甘0423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范军仁、张子艳欠王绍中借款4万元,于2017年1月31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偿还,应偿还借款6万元。到期后,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未予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绍中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的存款、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且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共有位于景泰县XXX室住宅(所有权证号:景房权证景泰县字第XX**),因该房屋设立了抵押,现在虽已查封,但不宜评估、拍卖,无法执行。此外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去函,协查被执行人范军仁、张子艳的下落。本案的执行标的6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0000元。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王绍中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菅新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东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