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邓福江与莫艳兰、吴树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福江,莫艳兰,吴树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579号申请执行人:邓福江,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窝对,江门市江海区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莫艳兰,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吴树钊,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邓福江与被执行人莫艳兰、吴树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按该民事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04执5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盛人民陪审员 叶秀珍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妙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