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异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刘文志、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蔡国民、湖北五三七○纺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志,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蔡国民,湖北五三七○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异70号申请人刘文志,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申请执行人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28号(平安苑二期)3单元2层3室。法定代表人蔡汉芬,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国民,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湖北五三七○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工业园西路。法定代表人蔡国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品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民、湖北五三七○纺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文志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刘文志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文志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文志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芹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