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维红与王秀兰、曹长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维红,王秀兰,曹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1号申请人张维红,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委托地代理人张树安,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5009100815,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同江市青龙山农场西区77栋平房。被执行人王秀兰,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垦B区。被执行人曹长林,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同江市青龙山农垦B区。本院在执行(2016)黑81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维红与被执行人王秀兰、曹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秀兰、曹长林的执行申请书,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汉生人民陪审员 徐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振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