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丽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602号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金通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唐照云、张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你单位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唐照云、张丽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几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查封期间内该房屋不得办理过户、抵押、典当等手续。附:(2017)皖0103执260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