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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4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杨希栋与赵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希栋,赵刚,丁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230号申请人:杨希栋,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赵刚,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丁强,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申请人杨希栋与被申请人赵刚、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希栋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刚、丁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希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刚、丁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希栋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德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