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执105号卜建群、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建群,徐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卜建群,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徐建,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卜建群与被执行人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2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徐建向申请人卜建群偿还借款33908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386元,执行费508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卜建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曙光审判员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