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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袁军鹏与庆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45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袁军鹏与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人劳仲案[2016]3号仲裁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军鹏于2017年2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袁军鹏补助金84156.5元。案件受理费1163.4元,由庆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全部履行了执行款84156.5元,执行费1163.4元,被执行人庆阳恒泰建筑有限公司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人劳仲案[2016]3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袁军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人劳仲案[2016]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