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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叶建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叶建海,夏飞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7007-7。被执行人叶建海,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夏飞娥,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1民初4627号判决书,于2017年7月4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叶建海、夏飞娥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601室房屋及5号贮藏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和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7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2017年8月8日程晓军(护照号码CHNG46034499)及其配偶尹玉燕(护照号码CHNG37585602)以134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叶建海、夏飞娥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601室房屋及5号贮藏室(产权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和坐落于青田县温溪镇温中西路21号4-701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青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程晓军、尹玉燕所有。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益君审 判 员 王金荣审 判 员 侯保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