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石朝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朝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4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朝海,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朝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朝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石朝海���到瑞安市潘岱街道××村××号出租房,推门入室,趁被害人郭某1熟睡之际盗走郭某1放置于桌子上的现金人民币500元。2017年7月2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石朝海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当日将盗窃的500元归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朝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郭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辩认笔录,监控录像,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基本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朝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朝海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朝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秀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