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胡套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套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009号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大道北侧东支干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安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金平,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套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套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凯蒙五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剩余30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李丽萍代理审判员 冯一凡人民陪审员 王凤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云利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