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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姜连双申请执行姜龙如、黄甫华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连双,姜龙如,黄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连双,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被执行人:姜龙如,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被执行人:黄甫华,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永明镇。申请执行人姜连双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龙如、黄甫华给付赔偿款375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姜龙如、黄甫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决定对姜连双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3000元。被执行人姜龙如、黄甫华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余致金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代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