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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刑终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曾平、方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曾平,方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终176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曾平,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08年1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方勇,男,1979年8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屏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屏山县。199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3年3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8年7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6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曾平、方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川03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何曾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二、被告人方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三、责令被告人方勇退赔失主傅某白色“惠普牌”台式电脑一台及两个音箱;退赔失主井金发现金三千元、“��粮液”白酒九瓶、“茅台”白酒三瓶、其他品牌白酒两瓶、集邮册一本、风景区纪念铜币三枚、“长白山”香烟七包、“钓鱼岛”香烟九包或用被盗时同等价值的款项退赔给各失主;被告人何曾平退赔失主李某1金项链一条;退赔失主左某铂金项链二条、铂金手链一条或用被盗时同等价值的款项退赔给各失主;四、被告人何曾平所获赃款一千元、被告人方勇所获赃款一千二百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何曾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曾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何曾平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曾平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2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爱华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